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穆先生的母亲通过手机为他投保医疗保险,穆先生在等待期后被确诊为恶性肿瘤 。保险公司以“投保前存在症状未告知”及“属于既往症”为由拒赔。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健康事项进行明确询问 ,且无法证明投保前症状与确诊疾病存在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保险金9万余元 。
2023 年 8 月,穆先生母亲通过手机为穆先生投保了一份医疗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穆先生 ,该保险包含一般医疗费用补偿和恶性肿瘤医疗费用补偿,等待期为30 天。2023 年 12 月,穆先生被确诊为精原细胞瘤(恶性肿瘤),随后多次住院进行化疗等 。
后穆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穆先生在等待期或投保时已存在持续反复发热 、胸闷等症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患疾病属于“既往症 ”为由拒绝赔付 ,并提交投保视频以证明尽到提示告知义务。穆先生称其母亲仅按照手机提示操作,接收验证码即完成投保,未看到健康问卷及询问内容 ,不清楚哪些症状需要告知,且投保前的症状与最终确诊的精原细胞瘤无必然因果关系,不属于“既往症”。
穆先生故诉至法院 ,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保险金9万余元 。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视频无法反映其在投保时就健康告知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亦未就既往症及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提示说明。此外 ,穆先生在等待期届满前虽有就诊记录,但均未确诊为精原细胞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投保前症状与确诊疾病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穆先生给付医疗保险金9 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起始于保险人的询问,对于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或者超出询问范围的事项 ,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当保险人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就相关事项向投保人进行了询问 。否则,无权解除保险合同。
法院提示 ,保险公司应完善电子投保流程,优化健康询问部分的内容及结构设计,例如设置合理的阅读时长 ,通过弹窗提示、勾选确认逐条核实健康状况等方式履行必要的健康询问义务,询问问题应明确 、有针对性,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应告知内容 ,并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程记录,对线上投保行为实施可回溯管理,增强证据固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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